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喻)决字[2025]第1102号
被处罚人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喻家*******,现住湖南省宁乡县喻家*******。
现查明:2024年10月银XX介绍魏XX在宁乡市内进行洗钱跑分,魏XX在明知可能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受资金,然后分别于2024年10月19日和2024年10月24日到银卡去取现后交给银XX。以上共计接受资金34655元,从中非法获利2900元,银XX从中获利1750元, 其中有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崔XX向魏XX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4655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魏XX的陈述,银行流水,崔XX的陈述,银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银**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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