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军地坪所)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熊x兵在未取得车辆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湘GNx02的白色大众宝莱轿车前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尚风尚水客栈接客时,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随后工作人员亮明身份要求熊x兵下车配合工作,但是熊x兵并未配合,且上前抢夺工作人员的执法记录仪,但是没有抢到。随后熊x兵在花坛边捡起一块石头做出砸工作人员的样子,但是并未砸下去,接着又第二次上前抢夺工作人员的执法记录仪,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抢。熊x兵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六、2、(3)之规定,现决定对熊**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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