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不决字[2025]第0226号

  违法行为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夏X军于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长期在曾X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单注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最近一次购买六合彩是在2024年4月19日,夏X军在曾X手中购买了60元的特码。夏X军共从曾X手中购买六合彩9160元,中奖8627元,共输53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