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不决字[2025]第0082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31分,违法行为人赵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某店正常买菜支付完毕后,步行至店内摆放大蒜的区域,偷拿一颗大蒜进自己右边裤子口袋,违法行为人赵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盗窃一颗大蒜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指认照片,个人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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