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10月0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2025年06月19日19时许,陈**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湘FV515E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注滋口镇东堤村路段处,被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28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人口信息、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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