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交)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XXX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已作罚款处理)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的两轮摩托车在泸溪县武溪镇建设路财政局外路段被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另经查询核实,违法行为人XXX在2022年11月2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到案后,违法行为人XXX如实陈述了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违法前科、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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