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千秋*******,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17号晚上9点58分左右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农贸市场六哥烧烤店门口,因伍××欠吴××钱不还,吴××老婆莫××在六哥烧烤店门口看到伍××就催其还钱,伍××表示不还,随后伍××便与莫××起冲突,后莫××到茶馆对吴××说伍××打她,几分钟后吴××上楼至六哥烧烤店门口,走向伍××过程中就拿起一个烧烤店的塑胶凳子砸向伍××,砸伤了伍××及其朋友肖××,砸完后吴××又拿起桌子上的酒瓶砸向伍××,后双方争吵没有继续动手。现场有人报警后,都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监控,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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