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决字[2025]第0888号

  被处罚人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江市*******,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诚信*******。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1时许,申**在怀化市植物园洪江园区下面的一个正在修建无人看守的民房找水喝时盗窃房屋内放的水龙头、湘鹤牌电线等物,在离开途中被报警人发现,将蛇皮袋(内有水龙头、湘鹤牌电线等物)丢弃在路边,后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申**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