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泗沥镇何家村新杨*******,现住泗沥镇何家村新杨*******。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凌晨05时30分许,违法人员贺XX、高XX在邵阳市双清区XX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酒吧门口的马路边商谈此事时,违法人员高XX、覃XX发生争吵后互相拉扯对方头发,高XX男友龙X见状想帮忙拉开被贺XX阻止,后双方大打出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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