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岳)不决字[2025]第0227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岳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X与违法行为人陈XX在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XXX村蔡X家旁偷走一只价值约100元的黑鸡,因鸡死亡,蔡XX与陈XX欲丢回原地时,被蔡X当场发现。后蔡XX与陈XX积极赔偿并保证不会再偷鸡,取得了蔡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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