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禁)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王××伙同吸毒人员章××在株洲市天元区“××”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6月底的一天, 违法行为人王××伙同吸毒人员章××在株洲市天元区“××”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5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王××伙同吸毒人员章××和袁××在株洲市天元区“××”二楼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湖南云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的毛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甲基苯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交代笔录、同案人员的交代笔录、毛发鉴定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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