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4年07月29日1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与得胜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FXXXXX号牌的普通摩托车驾驶员有违法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查询该车驾驶员李X不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驾驶员、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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