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不决字[2025]第0328号

  违法行为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2时许,贺XX、熊XX、贺XX、贺XX、方X、方XX等人在安化县大福镇民利村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其中方XX用手推了贺XX,用拳头打了贺XX。 2025年7月25日,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以及方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