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10时许,杨**伙同彭子源、曾梓丁、彭焕威等人, 在长 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与电子街路口杨**车上,吸食替来他明电子烟,经尿 液检测,杨**尿液中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