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204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中心BC栋××证券办公室内,从该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抽屉内盗窃得手一台金立手机、一台荣耀手机及1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何××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证据保全、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