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宁X伟捡到受害人刘X国手机,其为了谋求财务,宁X伟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下午15时许私自使用刘X国手机并登录刘X国微信(昵称:刘X国,微信号:wxid_XXXXXXXXXXXXXX),以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在桂阳县流峰镇XX村的XX商行、XX超市进行消费,盗刷受害人微信资金共计5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说明、监控截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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