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30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4年5月,刘**将自己名下的XX银行卡、XX银行卡非法提供给其微信认识的男子“陈XX”,随后,刘**名下XX银行卡(尾数0560)共收到涉嫌诈骗资金54.5万元、XX银行卡(尾数3565)收到涉嫌诈骗资金110万元。其中包括我局受理的钟XX被诈骗案受害人资金30万元。刘**非法获利3000元。
以上事实有刘**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刘**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主动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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