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75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地址:新化县上渡街道品*******,法定代表人:邹***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新化县××酒店接待未成年彭×喻、张×瑞入住,未如实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入住登记表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