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大)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牛*******,现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牛*******。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下午一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辉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筑金坝村李家村村民组家中与喻x1、喻x2发生冲突,喻x1、喻x2因债务纠纷前往刘x辉家中索要欠账,未果后坐在违法行为人刘x辉家的走廊上不愿离开,随后违法行为人刘x辉强抢喻x2坐的凳子,并对喻x2身体进行推搡、拉扯,导致喻x2的腹部红肿。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受害人喻x2的陈述材料,证实了刘**殴打了喻x2的违法事实;3.证人喻x1、刘x清、刘x帆的陈述材料,证实了刘x辉与喻x2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4.违法行为人刘x辉的陈述材料,证实了其殴打了喻x2并造成其腹部红肿的违法事实;5.派出所的调解记录,证实了双方的调解过程与诉求;6.违法行为人刘x辉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其到案过程;7.违法行为人刘x辉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