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不决字[2025]第0019号
违法行为人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枫木*******,现住:绥宁县枫木团苗族*******。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晚,被处罚人洪X与黄X展、张X连、陶X果在长铺镇工业街41号麻将馆打红中飞麻将。红中飞麻将是10块的底,胡牌后庄家再摸一张麻将,最大一把可以赢330元,最少可以赢120元。当晚洪X输2000多元,陶X果输1000多元,张X连赢300多元,黄X展赢3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洪宝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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