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陶)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龙山*******,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龙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3时许,刘彩云因在祁阳市浯溪镇龙山街道民生南路176号鸿英商行的路边流动餐车购买了面包,后发现未被找零,于是刘彩云便向鸿英商行老板娘周**询问流通餐车的情况。双方交谈中言语不和引发冲突,相互抓扯对方,后刘彩云腾出一只手持雨伞击打周**,周**空出一只手用拳头击打刘彩云。在冲突过程中双方倒地,倒地后双方仍抓扯对方不放手。后周**女婿蒋飞翔见状,上前将刘彩云抓扯周**的双手扯开,刘彩云自述右手被蒋飞翔扯开时受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刘彩云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周**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