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6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袁×在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使用自己的假的律师执业证(持证人:袁×,身份证号:430211××××××××0831,执业机构:湖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C×××××××××××)冒充律师参与民事诉讼。
另查明:公安机关到株洲市司法局通过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未查询到袁×的律师登记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律师事务所报案材料、株洲市司法局查询回复函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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