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9时许,郭××、曹××、郭××、曹××、李××、李××6人开车去往柏林镇杜泥村李××家,在李××家外面看到陈××与李××两人,曹××与李××先到李××家外,看到李××后,曹××抓着李××的衣领子,对李××进行殴打,李××站在一旁围观,后郭××、曹××、郭××、李××4人到达李××家外面,李××上前去帮曹××殴打李元松,郭××向陈××走去,先是推搡陈××,随即郭××、曹××两人上前帮忙殴打陈××,李××站在一旁围观,随即郭××从裤子后面口袋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甩棍殴打陈××,后陈××被殴打推搡到底,郭××、曹××、郭××三人对陈××继续拳打脚踢,后郭××又拿着甩棍来到外面殴打李××,造成陈××、李××脚部、身体、脸部等多处不同程度的受伤。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监控视频;3.陈第璜、李元松伤情照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