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2年9月7日,向某某在明知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在武汉市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582567000014xxxx)外借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其中收到我局杨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1000元,经查,2022年9月7日,向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进账诈骗资金27288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某某的陈述、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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