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黎×要郭××帮忙购买毒品,郭××联系肖××帮忙购买毒品,肖××在“易哥”处购买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提供给郭××,肖**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同伙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