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239号

  被处罚单位:涟源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4年7月12日至7月13日,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社区“清华宾馆”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导致发生刑事案件。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