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34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8时58分许,违法行为人龙×(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12×××小型普通客车由湘乡市虞唐镇虞唐村往虞唐镇赤石村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虞唐镇杨占村村道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7mg/100ml。经查询:龙×曾因饮酒驾驶于2023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