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晚21时许,李**和毛**两人在娄底市娄星区铂宫KTV内与铂宫的工作人员王**因包厢问题发生冲突,毛**先是用右手食指戳了一下王**的脸部,然后毛**就到包厢里面拿了一个果皮盅想去打王**,当时被人拦住了,这时李**就跟毛**两人推搡到了走廊的一个角落里面,毛**见状又冲过去推了王**一下同时用左手抓了一下王**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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