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24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21时许,我所在古塘中学门口一租房内抓获正在打“洪胡”赌博的李**、吴子肖、刘庆华、欧阳骞四人,经查,李**四人在该吴勤根所提供的租房内的桌子上打“洪胡”,一元猜50元,四人均对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