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93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长沙市长沙县爱都*******。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孙××饮酒后驾驶湘A9××C0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法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6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孙××于2017年4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交警大队处罚,2020年8月2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交警大队处罚;孙××实施了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测试单、 查获经过、公安专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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