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757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车站*******。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胡××通过微信联系“正哥”(何××,已另案处理),询问其是否有毒品购买后,通过“正哥”发给其的微信二维码,然后转账500元给“姜××”,转账后违法行为人胡××前往汨罗市××镇×××社区的“正哥”家里,由“正哥”提供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并采用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经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胡××的陈述与申辩:2、聊天记录截图;3、转账截图;4、毛发检测结果;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