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滁口*******,现住资兴市东江街道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魏XX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10月20日、2024年3月8日因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被资兴市公安局警告,罚款后。又于2025年07月29日魏XX其儿子季XX(英文名:XXXX XX JI, 出生日期2012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XXXXXX.832-7)巴西圣保罗国籍,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0日,魏XX于2025年7月29日要给季XX(英文名:XXXXXXX JI)办理居留许可签证时已超期79天,致使季XX(英文名:XXXXXXXX JI)在国内非法居留79天。因季XX(英文名:XXXXX XXXX JI)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魏XX系其母亲,违法行为人魏XX未尽到监护人监护义务, 致使其未成年儿子季XX(英文名:XXXXX XXXX JI)在中国非法居留79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魏XX的陈述,户籍信息,护照信息,身份证,季XX(英文名:XXXXX XXX JI)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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