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不决字[2025]第0209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岳溪*******,现住:安化县马路镇岳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林x、龚xx、邹x、龚xx五人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金科时代中心3栋四个朋友棋牌室至尊厅(999包厢)采取“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x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邓斯蓝的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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