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永)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永昌*******。
  现查明:2024年2月29日,违法行为人彭X为获取领导赏识,在获知领导有在长沙购房的意向后,为帮助领导多得购房资格,便在淘X网“XX的小店”花费300元钱PS三张结婚证及一张户口薄,彭X在得到伪造的三张结婚证及一张户口薄其本人未使用,也未交给他人使用。温州市公安局XX分局2024年3月15日对3.XX伪造身份证件刑事立案,2024年5月27日在提取物证笔录上发现彭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依法判决,2025年6月中旬,温州市公安局XX局将彭X的违法线索移送祁东县公安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物证、不动产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