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南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3时许,杨某艳与李某权在武陵区白马社区一茶馆内打麻将,双方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杨某艳冲到李某权前面吵时,李某权扇了杨某艳一耳光,杨某艳经过鉴定受轻微伤。驻所司法调解员已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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