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河滨*******,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洪江市黔城镇XX宾馆工作人员易XX不按规定登记入住该宾馆旅客郭XX、粟XX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易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