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交)决字[2025]第0212号

  被处罚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复兴*******,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0时45分许,违法嫌疑人XX酒后驾驶湘U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保靖县迁陵镇XXXXXXXXX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打手势拦下检查,现场对该车驾驶人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后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1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XX于2020年6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查获,2020年7月7日我队给予XX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XX本次虽醉酒驾驶但无两高两部 《意见》中第十条所列的加重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XX本次的违法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行为。且2025年7月22日,湘西州交警支队对XX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强制措施凭证,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4.现场照片,5.抽血笔录,6.鉴定聘请书,7.鉴定意见书,8.鉴定意见通知书,9.嫌疑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10.嫌疑人前次酒驾信息,11.嫌疑人本次违法处理信息,12.毒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