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468号
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西子花苑1栋70*******。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兰××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中天国际通讯广场1楼C区62心爱通讯店,趁店员不注意,盗走店里的一台黑色的iPhone14 pro max手机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29日,兰××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兰××的询问笔录;邱新爱询问笔录;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