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21时许,罗xxx(男,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12)驾驶号牌为湘Bxxxxxx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机场大道xxxxxxxx路口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罗xxxx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罗xxxxx经查2016年08月21日,罗xx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北路与响田路交叉口被查获并处罚,故罗xxx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材料,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个人信息及前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