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刑)决字[2025]第00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丰家*******,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1年底,违法行为人李*在他奶奶位于常德市汉寿县丰家铺镇朝阳庵村宋家组老屋清理东西的时候,发现了家里这把气枪,就将该把气枪携带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畔山一号4栋603室家中,一直持有该把气枪至今,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携带的该把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书证物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6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其携带的气枪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