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8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天*******,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新*******。
  现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活动,接受下线码民吴××、陈××、贾××、项××等人的码单50939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2025年7月7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曾××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犯罪过程;3.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4.辨认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微信交易记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接单的转账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曾**已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二十七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