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21时33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汽车沿株洲市天元区衡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衡山路金华路口至株雷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38mg/100ml,系酒驾。刘某某对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刘某某有于2019年11月19日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与天台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元交警大队查获并行政处罚的记录。故刘某某此次系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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