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治)不决字[2025]第0184号

  违法行为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深子*******,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深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23时许,舒X兵伙同刘X让、张X满等人在溆浦县卢峰镇XX冲XX区XX酒业门店内以押“虾米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舒X明因在赌博现场而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调查。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舒X明有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舒X明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证人证言、赌资赌具、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善明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