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金石桥镇聚*******,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覃岱华”(未到案)在×××都大门口盗窃一辆未拔钥匙的立马白色电动车(型号: TDT5024Z),随后陈*将电动车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路小学对面的收废品店,陈*获利100元钱、“覃岱华”获利200元钱。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