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南)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行为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佘X伙同刘X、周XX在湘阴县樟树镇刘X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5年3月份的一天(上次吸毒之后大约3至5天)晚上23时许,佘X在湘潭市九华区XX园区刘X驾驶的白色小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中心鉴定,佘X毛发样品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