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杨)决字[2025]第100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许,张XX为寻求刺激,在本县杨林寨乡XXX通过可乐口服的方式大量服用含有右美沙芬的愈美片,以此来获得头晕的快感。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材料、本人陈述、尿检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