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迎丰)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山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与杨某在网上发生口角,随后相约在怀化市鹤城区XXX城XXX小区门口的马路边上见面,后杨**动手将杨某同行人员谭某民左脸打了两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