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启)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启明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21时许,违法人虞XX因不满其前丈母娘朱XX与徐XX纠纷的调解结果,遂从家中厨房拿起一把剔骨刀来到徐家找寻徐XX,后被其家人拉劝回家中,违法人徐XX回家得知此事后,心生不满,遂操起一根木棍追至虞XX家后门处,再次与屋内的虞XX发生口角,争吵中违法人徐XX用木棍猛击虞家后门门窗,致使门窗玻璃破碎,铝合金护栏砸至变形后扬长而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