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87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晚21时许,李××和毛××两人在娄××区××KTV内与××的工作人员王××发生冲突,毛××先是用右手食指戳了一下王××的脸部,然后毛××就到包厢里面拿了一个果皮盅想去打王××,当时被人拦住了,这时李××就跟毛××两人推搡到了走廊的一个角落里面,毛××见状又冲过去推了王××一下同时用左手抓了一下王××的脖子。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