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现住湖南省道县上关街*******。
  现查明:何X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03277XXX),在2009年冒领身份证(杨X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04045XXX),并在2023年11月25日使用冒领的杨X全的身份证乘坐火车。另查明何X三使用杨X全的身份信息于2020年4月9日在云南省瑞丽市珠宝街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于2022年10月29日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玉博城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于2023年10月23日在广东省揭阳市磐东百分玉器中心大厅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